关于组织参加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的通知
发布人 : 王永红 信息来源 : 宣传部 发布时间 : 2016-12-01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
关于组织参加国家宪法日暨教育系统
宪法学习日现场活动的通知
行政党总支、教学党总支、各党支部、各班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宪法学习教育,开展好2016年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学习日活动,根据教育部、教育厅和和田地区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 活动时间
2016 年 12 月 2 日 10:00-10:15 (北京时间,下同)。
二、 内容安排
(一)10:00-10:05,升旗仪式
(二)10:05-10:15,开展晨读活动,由校领导领读宪法部分章节(内容附后),现场全体师生跟读。
三、工作要求
(一)推动形成宪法学习教育长效机制。各党支部要结合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七五普法规划,建立常态化的宪法学习教育机制,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学习教育活动。要加强新闻宣传,扩大活动的影响,营造我校全员学宪法、尊宪法、讲宪法的良好氛围。
(二)各党支部要在12月10日前将“12·4”国家宪法日的活动开展情况、工作经验等形成总结报告,配合3-4张照片以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方式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联系人:阿丽努尔 联系电话:0903—2058067
附件:2016年12月2日宪法晨读内容
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党委宣传部
2016年11月29日
附件
2016年12月2日宪法晨读内容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 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 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 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宄。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 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