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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勤俭节约、确保质量、提高效率、明晰责任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医学专科学校利用各种预算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及房屋修缮和基础设施项目,捐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学校应急维修、零星维修和专业实验室维修改造不属于基本建设管理范围,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学校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申请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监督和指导学校实施项目建设等。

第四条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校园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编制。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的审批(核准)。

 财政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财政投资评审和资金筹措方案审核。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保障学校用地和校园规划、项目规划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第五条 学校作为项目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建设资金筹措,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验收、结算及决算等工作。

第六条 学校的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基本建设项目第一责任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和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实施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长期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不片面追求外形外观。校园规划要量力而行,切合实际,不超标准、不超财力规划。

第九条 校园规划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编制,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从严审批已有多个校区的学校新校区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 校园规划要体现校园传统、办学特点、地域文化、时代风貌。

第十一条 编制校园规划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校园,以利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校园规划,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公开校园规划并充分吸收师生员工意见。自治区直属学校校园规划经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后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的意见,批复实施后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时,经审批同意后的学校校园规划应由学校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校园规划应包括校园位置和范围、总平面布置、校区总规模、各项校舍和场地建设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第十四条 校园规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确需修编的,需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学校基本建设严格依照审批的校园规划实施。

第四章  基本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学校应在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约束下,根据校园规划和建设时序需要,编制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确定五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制定年度投资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规划由学校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学校财力、《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普通学校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及学校实际需求,严格把控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已达标或明显超出实际需求、债务风险过高、负债率超出警戒线的学校,主管部门不得转报审批(核准)部门,财政部门不得出具资金筹措审核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未获批校园规划和未编报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超出校园规划或基本建设规划范围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

   第五章  建设项目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之前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的,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核准申请报告,按照相关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务院及相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包括实施方案、行动计划等)的审批类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视为已立项,不需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手续,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后2年内完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审批手续的办理并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审核报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审批(核准)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科学合理控制项目投资。严禁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严禁随意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实行法人责任制度,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办学校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及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依法、依规采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工程咨询、社会审计、代建服务和材料设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备案以及交付使用等手续。学校新校区在投入使用前,规划工程质量、节能、、消防、人防等需验收合格,室内空气需检测合格。新校区验收后能满足师生教学、生活、运动等基本办学条件要求,各类校舍和附属设施需配套完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完工后,及时归档保存相关档案资料至学校档案室。

   第七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设资金应依法依规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双方会签制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学校项目,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应按程序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在资产交付使用后,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及时转相关资产科目核算。

第八章  监督与评价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相关制约机制和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全过程纳入廉政风险防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切实开展建设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严格执行离任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纪检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设立投诉信箱,受理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不合格、损失浪费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学校附属幼儿园、附属医院基本建设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